日文翻譯嚴酷說來,法官有沒有騷擾異性助理的行為,問題還不純然在於性別歧視,而更涉及了上司與部屬關係當中,應當講求的性自立人格尊嚴。在司法社會裡面,法官不能守住職務關係當中性別關係分際的事宜,一旦進入了法官職務法庭,就已組成了職務法庭法官在審訊職務上,遵照憲法增修條則一樣負有義務,應當積極解除的司法社會現象翻譯

2018年03月22日 19:27 李念祖(作者為法學教授)


法官職務法庭對於法官性騷擾助理的案件是不是有輕輕放過的問題,引起了社會高度存眷,司法公信力也再度面對考驗翻譯此時回首23年前的一則大法官注釋,省視司法觀念在性別關係議題上的進展程度,或許有其意義。
不妨如許看,對於廢除社會持久積累的性別問題,司法應當保存情面還是積極以赴,20餘年前大法官诠釋當中分出了大都與少數,對照當今職務法庭判決裡泛起的多數與少數,態勢完全一樣,並未出現翻轉。
更值得注意的問題是,那時大法官事實是按照憲法什麼劃定,來判定最高法院的判例違不違憲呢?




惋惜的是,這則憲法解釋似乎沒有帶來所應産生的影響力,社會迴響相當有限。個中原因或許在於,為了保持司法顏面,诠釋使用了過於隱諱難明的文字,已使得讀者沒法清晰體味解釋之中,責成司法機關應當積極廢除社會性別輕視的題旨地點。



中時專欄:李念祖》保護性自立人格尊嚴 法官有憲法義務

大法官在民國84年做出釋字第372號注釋,所觸及的問題是家庭暴力能否成為判決離婚的事由
翻譯大法官按照憲法增修條則的規定重新詮釋了《民法》劃定「不勝同居之淩虐」的意義,同時檢討了最高法院相幹判例的合憲性。在這則诠釋當中,大法官選擇極為合蓄的口吻,認定該則判例對於婚姻關係過當的行為「超越維繫婚姻關係之存續所能忍耐之規模部分,並未解除上述原則之合用,與憲法尚無牴觸。」
改良性別關係互相尊敬的社會態度,其實是民國80年月就已透過修憲法式轉達,而且等候司法機關起勁促進的社會改革議程。1/4個世紀以後,社會變遷的描述逐步顯著,司法如果不單不能發揮指導變遷的感化,連隨之亦步亦趨也顯得乏力,此事進入司法鼎新議程,勢將無可避免翻譯
謎底是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國度應保護婦女之人格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平安,消弭性別輕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同等翻譯」這條與憲法第7條劃定功令不得有性別歧視的消極性制止不同,而是積極地要求包括法官在內的憲法機關,負有憲法義務破除社會上恒久存在的性別輕視。大法官這則诠釋其實就是在告知職司審判的法官,不要怠於實行廢除性別輕視的職務,不然就會組成司法懈怠的不作為違憲。

中時專欄:李念祖》保護性自立人格莊嚴 法官有憲法義務

法官職務法庭對於法官性騷擾助理的案件是否有輕輕放過的問題,引起了社會高度存眷,......

職務法庭假如忽略了憲法增修條文課以的義務,便可能産生上述憲法诠釋中大法官不以為然的判例所泛起的同樣毛病。職務法庭如果只是因為礙於司法顏面,而未能明確地表達決心,廢除司法社會仍未絕跡而足以危險異性人格莊嚴的舉動,就與上述憲法解釋中遭到不同定見質疑,具有應宣佈違憲而不宣佈違憲的遺憾情形相若。職務法庭的法官成員因為有此遺憾而逕行辭任,用步履表達應當如何面臨此類社會問題的積極司法立場,與是則诠釋中利用文字表達分歧定見的3位大法官相較,也不遑多讓翻譯

事隔20餘年以後,法官職務法庭仿佛重現了類似的司法立場,此次則激發了社會反彈翻譯介懷性別議題與相幹司法顯露的社會氛圍,閃現了司法界仿佛並未與社會同步成長的狀況。
乍看這段文字,可能感覺不容易理解。大法官實際上是說,此項判例只有一部門(就是判例中認訂婚姻暴力不是維繫婚姻關係所能忍受的那一部門,也就是相符此項诠釋看法的那一部門)合憲;言下之意,就是判例與注釋見解不符的部分是違憲的翻譯可是大法官為什麼不直接宣佈判例違憲卻說判例合憲呢?一個外人或許無法證實的觀察,是這項诠釋盡可能地避免宣告判例違憲,可為司法保留若干顏面。但如果有相反的概念以為這是司法護短,就會引發內部的不平之鳴。這則解釋附有蘇俊雄、戴東雄、施文森3位大法官簽字的兩份部份分歧定見書,直指判例違憲,也就不會使人不測了。



本文來自: http://blog.roodo.com/lchintpreport/archives/62678378.html有關各國語文翻譯公證的問題歡迎諮詢天成翻譯公司02-7726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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