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0年度司票字第0000號
聲請人○○○住○○市○○區○○路00號00樓之0相對人○○○住○○市○○區○○街00號
當事人世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履行事件,本院裁定以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年00月00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萬○仟元,及自民國○○○年0月0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較量爭論之利錢,得為強制履行 翻譯社法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單子號碼00000000號,內載金額新臺幣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000年00月00日,並免去作成謝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予強迫執行。
2、本件聲請,核與單據法第123條劃定符合,應予准予。
3、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4、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投遞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起訴,並需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5、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時代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非官司件法批改後 本票裁定例定
單據法為增強本票之獲償性,加重發票人責任,乃於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得就本票發票人聲請法院裁定強迫執行事件,使本票強迫執行裁定成為一簡便取得執行名義之方式。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迫執行,其性質屬於非訟事件,該法就本票裁定之管轄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之訴及其效率、費用之徵收,以處理本票裁定之管轄、本票債權之存否及聲請費用等事項 翻譯社
惟非訟事件法已於94年1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批改經由過程,修正目標在於使訴訟非訟化,強化非訟法院之職權,以求能與社會現代化之脈動相契合。
假拘留收禁裁定
聲請手續及內容齊全時,原則上法院會在三天內裁定並投遞。若是文件不齊備,必須補正後才可裁定投遞。
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一、提出本票本來及影本各1份
2、應以本票發票人為相對人。不得以擔當人、背書人、包管人為相對人而提作聲請。
假拘留收禁履行查封
一、提存擔保金:假拘留收禁及假處分的裁定書都邑定有擔保金的數額,債權人必須先繳納裁定書所指定的擔保金額今後,才可進一步聲請查封債務人財物。
2、繳納履行費:依聲請履行標 翻譯金額或價額繳交千分之八執行費,但執行標 翻譯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五千元者免繳。
三、債權人接到通知後必須按時向承辦書記官報到,導往現場查封(若依履行事務性質,不必債權人到法院導往時,法院得通知債權人以德律風陳報將自行前往現場等候)。。-> 翻譯社|,-> 翻譯公司|的-> 翻譯如果無正當來由不到二次,法官得裁定駁回其聲請 翻譯社
4、債權人收受假拘留收禁或假處罰 翻譯裁定後,已超過三十天者,不得聲請執行,且此項時代無扣除在途時代劃定的合用 翻譯社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強迫履行
000年度○○○字第0000號聲請人○○○
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OOO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履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才定投遞後5 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1、據以要求知本票本來。
2、特此裁定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簡略單純庭司法事務官○○○
1、上正本證實與本來無異。2、本件裁定,不得申明不服 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書記官○○○
臺灣士林處所法院簡略單純庭民事裁定000年度司票字第0000號
聲請人○○○住新北市○○路0段000號0樓相對人○○○住○○縣○○市○○里00號
上列當事人世聲請本票裁定事宜,本院裁定以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錢,准予強制執行。聲請法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肩負 翻譯社
理由
1、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去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醒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件,聲請裁定准予強迫履行等語。
2、本件聲請,核與單子法第123條劃定符合,應予准予 翻譯社
3、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翻譯社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投遞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5、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翻譯社
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連系德律風(02)23820801
傳 真(02)23752695
e-mail:abc.def@msa.hinet.net
國際告白社 小蔡
辦事處:台北市武昌街一段77號6樓之10
(中華路武昌街口原中國時報旁玉山銀行左側電梯直上六樓)
本票裁定之施舍—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非官司件法第195條明定,發票人僅得以偽造、變造為由,於裁定投遞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法院(為專屬管轄)提起確認之訴。並向執行法院提出證實時,履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供給相當擔保,繼續強迫履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供給相當擔保,住手強制執行。
此20天之期間並不是效率時代,是故,縱逾20天之時代,發票人仍得向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僅無法主張當然停止履行之效率而已,若想休止強迫執行,僅得向執行法院聲請,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切之擔保後住手履行法式。
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而言,係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而否定執票人之單子債權,在舉證責任分派上應由執票人先行就單子之真正(即發票人之簽章真正)負舉證責任,俟後再由發票人就票據遭偽造、變造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翻譯社
發票人所提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獲勝訴判決肯定時,本來票裁定之履行力即喪失,此時,若尚在執行法式中,可依強迫履行法第12條劃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若執行程序已竣事,可依欠妥得利之劃定向執票人要求返還因履行所得之利益,如尚有其他侵害亦可依侵權行為之劃定請求侵害補償。(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本票裁定、民事裁定、法院通知佈告、公示送達登報典範
臺灣臺北處所法院簡易庭公示投遞通知佈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發文字號:○院○○000年度司票字第0000號
大旨:公示投遞相對人○○○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通知佈告事項:
一、本案是000年度司票字第0000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投遞之本票裁定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書記官○○○
1.遞聲請狀附本票影本。
2.法院裁定(及通知補債務人戶籍謄本)。
3.本票裁定影印二份,加蓋章章及與正底細符不然肩負一切法律責任之文字 翻譯社
4.把本票裁定正影本拿至任一戶政事務所,交影本申請戶籍謄本二份。
5.向法院陳報戶籍謄本並同時聲請依戶籍做公示投遞。
6.再將本票裁定正影本拿至任一國稅局分處,交影本申請債務人所得及財產資料 翻譯社
7.查有不動產資料,可先聲請假拘留收禁裁定,或暫不動作待本票裁定確定直接強制執行 翻譯社
8.收通知登報公示送達 翻譯社
9.拿本票裁定及確定證實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不動產,或查扣存款、扣薪,或履行其他財產。
假拘留收禁聲請
1、書寫假拘留收禁、假處分裁定聲請狀,向管轄法院民事履行處聲請,但已告狀者,則向現受理案件之法院民事庭聲請 翻譯社
2、聲請狀向法院辦事中間采辦司法狀紙書寫,要寫明當事人,假扣押、假處分的緣由,要求之原因事實及標的金額或價額 翻譯社拘留收禁的標的為房地產時,應附帶提出通知佈告現值、生意契約影印本、房屋稅證實,以便審定擔保金額。
三、釋明要求及假拘留收禁、假處罰的緣由,並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 翻譯社
4、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
本票許可強制執行裁定若何聲請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1、本票裁定許可強迫履行聲請書一份。1.違約金部分不得要求裁定強制執行 翻譯社2.見票即付之本票,應載明提醒本票之日期。3.由單據付款地為管轄法院,無付款地以發票地、無發票地以發票人之營業所、居處或居所地為管轄法院 翻譯社4.聲請人應簽名、蓋印。
2、委任狀。1.聲請人如委任代辦署理人打點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居處及投遞地方、連系德律風號碼。2.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蓋章 翻譯社
聲請費用
依以下標準徵收費用,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一、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2、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萬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五、 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翻譯社
6、 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假拘留收禁管轄
必須要打訟事的案件管轄法院或假扣押、假處罰標的地點地之處所法院管轄 翻譯社
註:假拘留收禁、假處罰之標 翻譯如係債權或須經挂號之財產權,以債務人居處或擔保之標的地點地或登記地,為假拘留收禁、假處分標 翻譯地點地。
假扣押要件
1、假拘留收禁:在案件還沒告狀或告狀後判決肯定前,為了確保金錢債權可獲清償,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進而聲告假拘留收禁執行。
2、假處罰:在案件還沒起訴或起訴後判決肯定前,為了避免房屋或地盤被賣掉,權力及其他法律關係被變更,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罰裁定,進而聲告假處罰履行。
3、假履行:告狀後判決肯定前,如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主文有宣佈假履行,得提存擔保金今後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或返還房屋等,不像假拘留收禁、假處分只履行查封罷了。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公示投遞通知佈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發文字號:○院○○○000年度司票字第0000號
大旨:公示投遞本院000年度司票字第0000號本票裁定事務應投遞與相對人○○○之民事裁定1件 翻譯社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通知佈告事項:
1、理當事人應為送達地方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1件經裁定准予為公示投遞。
2、應投遞之民事裁定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投遞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翻譯社
3、上開投遞,自公告登載新聞紙之日起,經20日産生效率。書記官○○○
撤消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及撤回假拘留收禁、假處罰之執行
一 聲請:要撤消假拘留收禁、假處罰的裁定,必須向本院民事庭聲請。要撤回假拘留收禁、假處罰的執行,則向民事履行處聲請。
二 反擔保:債務人可供給反擔保,聲請民事履行處撤消假拘留收禁之履行。但是有他人併案時,假拘留收禁還不克不及啟封。關於假處分,原則上不准債務人供給反擔保而撤消假處分 翻譯社假履行 翻譯反擔保必須在履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提出來才可以。
三 期限告狀:債務人 翻譯財產被拘留收禁後,可聲請法院民事庭裁定,命債權人限期告狀。如不起訴,債務人便可再聲請民事庭裁定撤銷假拘留收禁或假處罰,裁定肯定後才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啟封。切勿默無反映,任它扣押好幾年,沒法處罰被扣押的財產,影響本身的權力 翻譯社
四 判決確定:債權人勝訴時,可以聲請民事履行處拍賣。若是敗訴時,債務人就要向民事庭聲請裁定撤銷假拘留收禁、假處罰,裁定肯定後,再向民事履行處聲請塗銷查封挂號。
五 債權人提存擔保金後未能實行查封前和解,方法回所提存的擔保金時,可向民事履行處聲請發給未履行證明,以便向提存所領回擔保金 翻譯社沒有這個證實書,提存所禁絕發還擔保金。
六 假拘留收禁、假處分今後,債務人可隨時與債權人息爭,爾後由債權人具狀向民事履行處聲請撤回假拘留收禁或假處罰之履行,塗銷查封登記 翻譯社聲請狀上所蓋章章,必需與本來聲告假扣押、假處罰的印章溝通 翻譯社假如遺失該印章,則應提出印鑑證實,或者帶成分證親自來民事履行處聲請。債務人無權聲請塗銷查封挂號,除非假拘留收禁、假處罰已被民事庭裁定撤消,債務人材可拿這個撤消 翻譯裁定,聲請塗銷查封登記。截錄出處 編纂著作權者:黃婉玲
管轄法院
依非官司件法第194條規定,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履行事務,由單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翻譯社惟本票之「付款地」為相對應記錄事項。其未記錄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之 翻譯社發票地未載明者,以發票人營業所、住(居)所代之。
故在實務上,聲請本票裁定之管轄法院,常為本票發票人之營業所、住(居)所其地點地之處所法院民事庭管轄。若遇發票人為二人以上且發票地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皆有管轄權 翻譯社
惟依非官司件法第3條劃定,數法院俱有管轄權,受理在先之法院得依聲請或權柄,以裁定將事務移由恰當之其他有管轄法院審理。若本票發票人之營業所、住(居)所産生調換時,仍以發票人交付於受款人,完成發票行為之付款地或發票地或營業所、住(居)所為準。但如果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聲請時,非官司件法第5條因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之「移送管轄」劃定,故此時,受聲請之法院得依執票人之聲請或依權柄以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抗告及再抗告程序
非官司件法第41條明定,對於本票裁定聲請遭駁回之裁定,聲請人得為抗告,是故,准予強迫履行之裁定亦僅因本票裁定,而權力受損之發票人始得為抗告。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1條之劃定,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是故,本票裁定一經正當投遞發票人即生效率,縱還沒有肯定亦生執行力 翻譯社
本票裁定,民事裁定,法院通知佈告,公示催告,公示投遞,財團法人設立挂號,變更登記,限制繼承,夫妻財產制,支票遺失,股票遺失,協會籌備會,夫妻財產分隔隔離分散制,您只要傳真(02)23752695或e-mail:abc.def@msa.hinet.net發稿到本社,隔日見報即將報紙掛號郵寄到您府上,刊登 翻譯報紙建議您以太平洋日報為主,價錢便宜,又能符合法院認證 翻譯社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通知佈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 翻譯公司超優惠價每單元270字780元(單元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本票裁定依據單子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劃定,若本票持票人(債權人)向本票發票人(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迫履行。也就是說,您若是持有由債務人所簽發的本票,在到期日要求發票人付款,無法獲得發票人了債或給付票款時,可依票據法規定,向法院聲請准許本票強迫履行之裁定。帶法院准予持票人的聲請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強迫履行,查封債務人 翻譯財產,以知足債權。
法院審查事項
本票裁定事宜因屬非訟事件,法院審查時係採情勢審查理論,僅就本票上情勢上之要件是不是具有,予以審查便可,倘情勢上合法,即應予以准予,不得為實體之審查,是故本票發票人主張單子債務已清償、否認簽章等抗辯,審理法院皆不得為實體審查。其審查事項除應繳納裁判費用(參照非官司件法第13條)外,須就執票人所提出之本票正本情勢上審查:
1、當事人是不是為本票之發票人,若係對其他之單子債務人為聲請,則應予駁回;
2、本票之絕對必要記錄事項(發票人簽章、評釋為本票之文字、無條件擔任付出、必然金額,如為見票即付之無記名本票,金額須在銀元500元(新台幣1,500元以上、發票年代日)是不是齊備;欠缺其一者,票據無效,應予駁回聲請;
3、本票是否已屆到期日且已遵期提醒;
4、聲請之金額僅限於票面金額、利息(含遲延利息),惟不及違約金。
文章來自: http://blog.youthwant.com.tw/conjohn/1688/67/有關翻譯的問題歡迎諮詢天成翻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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