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eb 25 Sun 2018 10:35
毗鄰詞不宜作為首先
註一:參閱【起首語】乙文。
註二:參見http://blog.udn.com/chhsia1113/guestbook
註三:參閱【續評《文書處置手冊》之修正】乙文翻譯
毗連詞不宜作為起首
本人保有的資料中,有關「又、至、另、惟、並」等連接詞,也都用在某段文字當中。例如:…同時終了合用上開劃定,又依原法子…。應增強日常平凡稽核,至練習部份仍請…翻譯…請予支持時利用,另依…翻譯…就某項工作提出說明;惟在適用上須依…翻譯…擬依旨揭計畫履行,並擬函請各單元配合管理…。綜上所述,連接詞有別於「有關、關於、查、依、按、茲」等首先語(註一),幾近未用在一段或一項的開端。
《文書處置懲罰手冊》19.3.2.3.丁.規定:「申明」、「設施」分項標號條列時,每項表達一意。此一劃定,在手冊初訂時,原為:「申明」、「設施」須端倪清楚,分項標號條列時,每項表達一意,其意義完全者,雖一句,可為一項;不然雖字數略多亦不該割裂翻譯厥後批改時,也許認為文字過於冗雜,因此簡化若干文字,以至讓人不解何謂「每項表達一意」。
詳查《文書處置懲罰手冊》,未有效毗鄰詞作為首先的條文,例如:凡發往甲機關之文稿已發出,又須以一樣文稿發往乙機關時…。本手冊所訂「簽」之作法…應一致採用,至各機關內部單元簽辦案件得…翻譯前述各類公函屬發文傳遞周知性質者,以登載機關電子公布欄為原則;另公事上不須正式行文之談判、聯繫…。各機關之文書功課,均應依照統一程序集中於文書單元處置懲罰;惟機關之組織單元不在統一地方…。各機關之文書處置懲罰電子化功課,應與檔案經管連系,並依行政院訂定之相幹規定辦理…。以上條則所用的「又、至、另、惟、並」等,都是置於文內。
公函裡,經常使用的毗連詞計有:又、至、另、惟、並…等,這些都是用在毗連上文,或作為轉折的用詞,通常置於一段文字傍邊,少少作為一段或一項的開端翻譯
以下內文出自: http://blog.udn.com/chhsia1113/110092729有關各國語文翻譯公證的問題歡迎諮詢天成翻譯公司02-7726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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